案例介绍
客户胡女士在2023年1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大家久安优选终身寿险产品,在填写投保书对应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时,均告知正常。2024年3月家属报案称被保险人胡女士于2024年1月25日因肺恶性肿瘤于家中身故。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排查天津市医保,发现参保城镇职工医保,发现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报销,保前有因冠心病在当地医院门诊报销;经排查天津某医院确认被保险人因右肺下叶恶性肿瘤在该院住院属实;案件报审总公司二核会签。理赔结论为“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故对此保单解约退还全额保费处理,我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这种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保险关系是一种风险转移,是围绕保险标的产生的承保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但风险的接受者即保险公司和风险的转移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彼此分别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遵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诺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将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单的要求如实告知相关信息,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并亲笔签署相关投保资料,才能安心享有保险保障;若抱有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将不仅得不到保障,还会面临自身经济损失,甚至还有触犯国家法律的风险。